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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一)

发布时间:2018-09-17  浏览:2334次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简单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简单压力容器是指结构简单、危险性较小的压力容器。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简单压力容器:
(一)容器有筒体和平封头、凸形封头(不包括球冠形封头),或者由两个凸形封头组成;
(二)筒体、封头和接管等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为碳素钢、奥氏体不锈钢;
(三)设计压力小于或者等于1.6MPa;
(四)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000L;
(五)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并且小于或者等于1000MPa.L
(六)介质为空气、氮气和医用蒸馏水发而成的水蒸气;
(七)设计温度大于或者等于-20℃,最高工作温度小于或者等于150℃;
(八)非直接火焰的焊接容器。
第四条  本规程也适用于简单压力容器相连接的以下连接件;
(一)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用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二)简单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三)非受压元件与简单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
(四)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帽)、压力表、水位计、测温仪表的等安全附件。
第五条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一)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压力容器;
(二)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压缩机缸体);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
(四)灭火器;
(五)快开门式压力容器;
(六)移动式压力容器;
 第六条  简单压力容器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检测和使用管理应当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第七条  申请简单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其产品应当先进行型式试验,并且合格。
第八条 进出口简单压力容器的监督管理应当满足《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研制和开发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其技术要求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时,制造单位应当在试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性报告,并且约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第三方对其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方可进行制造和销售。
第十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材料
第十一条  简单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当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生产单位应当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元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及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
第十二条  简单压力容器用碳素钢应当满足一下要求:
(一)供货状为热扎或者正火的镇静钢;
(二)碳含量(熔炼分析,下同)不大于0.25%,碳和硫含量均不大于0.045%:
(三)室温下标准抗拉强度规定值的下限小于540MPa。
第十三条  与主要受压元件相焊接的所有零部件,必须采用与主要受压元件材料性质相适应的材料。